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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案由包括:勘察合同纠纷、设计合同纠纷、施工合同纠纷、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分包合同纠纷、监理合同纠纷等,这些纠纷发生时都可以由建筑工程纠纷向法院提出起诉。电力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有什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以建设计划和具体建设设计文件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前提。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建设勘察设计合同纠纷.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纠纷等。(9)运输合同纠纷.包括水路、铁路、陆路、航空运输合同纠纷。
房屋装修合同纠纷可能涉及以下几种案由: 装修工期问题 装修工期问题:当装修工期超过约定时,业主可能会要求返还按工期计算的等额款项,而装修公司可能会以装修材料配送延误、人员不足等原因辩解延期。此时,双方可能就工期延误和相应的赔偿金额产生争议。
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十运输合同纠份 十技术合同纠份。十知识产权合同纠份。十保管合同纠纷:保管合同纠纷。十仓储合同纠份:仓储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什么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系发生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的不同承包人之间,如 施工总承包人与地基基础分包人之间、施工总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违法分包人与其手下名为班组实为劳务分包的包工头之间等,且不以合同效力来做区分。
1、承包工程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索赔方式 在建设工程中,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乙方可以根据合同条款要求甲方进行赔偿。若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如果甲方拒绝赔偿,乙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如果建设工程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乙方可以根据合同条款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赔偿条款,乙方应按照实际损失向甲方索赔。 如果甲方拒绝赔偿,乙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索赔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因延期而增加的材料成本。比如,由于工期延长,需要额外购买建筑材料,这些新增的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二是窝工人工费。施工方的工人在等待工程继续进行期间无法工作,导致人工成本的增加,这部分费用也应当计入索赔范围。三是机械停滞台班费。
工程款拖欠起诉的步骤和注意事项如下:搜集证据:收集与涉案工程相关的所有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工程签证文件、工程施工计划或方案、工程图纸、技术规范、工程进度计划、双方的往来信件及会谈纪要等。
拖欠工程款如何起诉 拖欠工程款的起诉属于民事诉讼,因此拖欠工程款的起诉程序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即可。也就是说只要将起诉书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起诉程序就完成了。
拖欠工程款起诉的步骤一般包括以下几点:准备起诉材料:首先需要撰写起诉状,并准备相关证据。起诉状要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证据则包括合同、欠条、结算单、施工记录等能够证明拖欠工程款事实的材料。确定起诉法院:通常可以选择工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明确被告:即拖欠工程款的政府部门。诉讼请求:要求政府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事实与理由:详细阐述工程承包情况、工程完成情况、政府拖欠款项的事实及理由。提交法院:将收集的证据及起诉状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通常,此类案件应由工程所在地或政府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正常来说,债务的民事诉讼时效是三年,如果你的案子里没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五年,这个案子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那样的话,可以起诉,但是对方一旦以时效驳斥,你就不能胜诉了。
2、《民法典》租赁合同到期了,公司不续签有没有赔偿,并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是如果双方在之前的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续签,那么如果一方不续签的话,另外一方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且要求一定的赔偿金。
3、起诉流程如下:第一,确定适格的被告,即私人建筑公司是否有法人营业执照,如果有营业执照以建筑公司为被告,如果没有营业执照,就看你们当时的租赁合同是与谁签订的,如果签订合同的主体系个人,那就起诉和你签订合同的人。
1、以书面形式设立的房屋租赁契约当事人,有权选择被告或原告的驻扎地、实施地、签署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所属的初审法院进行司法诉讼管辖。然而,他们必须遵循既定的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原则。
2、租赁合同纠纷管辖确定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根据《民诉法》第三十三条,以下几种情况具有专属管辖权: 不动产纠纷:这类纠纷包括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物权争议。
3、在此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享有自主权,可依据具体情况从被告的住所地、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合同订立地点、原告的居住地以及标的物所在位置等可能对纠纷产生直接影响的地点中进行挑选,从而确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4、当租赁合同是因欠付租金而产生的纠纷,则涉及到承租人的义务。如果对此义务的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租赁合同主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进行了约定管辖,当然要尊重其约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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